投资者教育

PRE-DEAL INVESTOR EDUCATION

投资者教育

专业投资者

“适当性”办法中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被规定为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提供证明材料,签署《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